教育部體育署監督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其補助體育團體經費執行情形.pdf教育部體育署監督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其補助體育團體經費執行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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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監督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其補助體育團體經費執行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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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計部查 核「教育部體育署監督行政法人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及其補助
體育團體經費執行情形 」書面說明
有關近期傳出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補助款遲未入帳,網
球國手吳 ○○自費或借錢出國參加比賽,又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下稱足球協會) 請領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補助
經費購置女子足球隊裝備,惟球員實際領到數量與補助不符等
情。茲將本部查核發現及處理情形,說明如次:
體育署補助體育團體 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
經費審核及補助款撥付、國訓中心補助體育團體購置選手訓練服
裝及裝備用品配發及經費審核 ,, 體育署監督國訓中心補助體育
團體經費情形,本部 已於114年8月22日就查核發現缺失函請
該署檢討改善, 並督促國訓中心查明妥處及注意檢討改進 ,,分述
如次:,
一、體育署補助體育團體 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經費審
核及補助款撥付情形
(一)教育部(體育署) 112年12月25日修正潛優選手 作業要點之經
費核撥程序,可大幅提升各單項運動協會申請及運用補助經費
之效率,惟因部分協會未落實依規定即時辦理補助經費請撥作
業,又部分協會 體育署亦依循往例於核結資料審核完竣後,始撥
付協會補助款,未依照修正後之經費核撥程序辦理,致影響補助
經費之核撥時效 , 另部分單項運動協會辦理經費核結作業,亦有
因資料缺漏或錯誤,致遭多次退回修正情事, 影響補助經費撥付
及核結效率 。

2

1.教育部(體育署)為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於奧林匹克運
動會(下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下稱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下
稱世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運動競賽取得優異成績,爰訂定 教育
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下
稱潛優選手作業要點) 。依該要點規定,教育部 (體育署)視發
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單項運動協會擬訂符合培育資格選手
之培育計畫(含選手名單、國內外培訓及參賽時間地點、行程安
排、訓練內容、經費等),提經各該協會選訓委員會議通過,並
函報教育部(體育署)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至於補助款之核撥
程序及核結規定 (表1),112年度補助計畫依 111年12月28日
修正之潛優選手作業要點第 7點第1款規定:各單項運動協會
應於接獲核定補助公文後 2週內,檢附補助額度 2分之1之收
據,請領第 1期款。第1期經費執行率達 80%者,應即辦理核
結,並檢據請撥第 2期款。教育部 (體育署)於112年12月25
表1 潛優選手作業要點之核撥程序及 核結規定
修正日期 111年12月28日修正內 容 112年12月25日修正內容
核撥程序
(第7點第1款)
接獲核定補助公文後 2週內,
檢附補助額度 2分之1之收據,
請領第1期款。

第1期經費執行率達 80%者,
應即辦理核結 ,,並檢據請撥第 2
期款。
補助400萬元以下者,得 1次全數撥付 超
過4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者,分 2期按
計畫核定總額之 60%及40%撥付 超過
1,000萬元者,分 3期按計畫 40%、30%、
30%撥付。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 1期經費, 已撥
經費執行率達 70%以上時,得請撥次 一期所
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培育優
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補助經費 請撥單」。
經費撥付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 教育部同
意者,不在此限 。
核,結
(第7點第2款)
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
宜,除經教 育部事前核准者外,
各該單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 12
月10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
支用補助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
教育部辦理核結 其採就地審
計者,得免附原始憑證。
同左。
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3

日修正潛優選手作業要點,調整補助款核撥程序, 113年度補助
計畫改按補助經費規模分 1期、2期或3期辦理撥付補助款,其
中補助經費超過 400萬元(分 2期)、1,000萬元(分 3期)者,
均於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 1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70
%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另潛優選手作業要點第 7點
第2款規定,各單項運動協會應於各該年度 12月10日前,檢
附收支結算表、支用補助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該部(體育 署)辦
理核結。爰此,潛優選手作業要點於 112年12月25日修正後,
113年度各單項運動協會執行 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
(下稱潛優選手計畫) ,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70%以上,即得請撥
次一期經費,可加速補助經費核撥效率。
2.經查,體育署補助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潛優選手計畫,部分協
會因財務狀況不同等因素,須由選手先行墊付機票、租車等交
通費、膳宿費等款項, 113年度補助網球協會等 42個單項運動
協會辦理潛優選手計畫,計有網球、滑冰、冰球、帆船、射箭及
輕艇等6個單項運動協會要求選手須先行墊付款項。又上述選
手先行墊付款項 ,部分單項運動協會係於選手提交單據後即撥
付款項, 如:帆船、射箭及輕艇等 3個協會 另部分單項運動
協會則俟體育署補助款撥付後再撥款予選手,如:網球
1
,、滑冰、
冰球等3個協會。

1
依網球協會 112、113年度潛優選手計畫載述,入選本計畫之選手,符合規定者,將於年度核銷完後方予以撥款。

4

3.經抽查網球協會 112年度潛優選手計畫補助款 (分2期請款)
撥付情形, 體育署核定計畫後於 112年5月1日撥付第 1期款,
網球協會於同年月 11日及15日撥付選手( 含撥付吳 ○○115萬
元) 該協會於113年1月11日申請核結並請撥 第2期款,惟
因該協會 所送核結資料未收齊選手墊付款項之相關單據,經體
育署於113年5月至114月4月間3度要求該協會補正相關資
料,同意核結後於 114年4月11日及5月8日分2次撥付第2
期款,致 該協會於 114年4月17日及5月12日始撥付選手先
行墊付款項( 含撥付吳 ○○131萬餘元)。另網球協會 113年度
潛優選手計畫補助款( 分3期請款), 體育署核定計畫後於 113
年4月12日撥付第 1期款,該協會於同年 5月7日撥付選手
(含撥付吳 ○○58萬元) 嗣該協會未依修正後之潛優選手 作
業要點第 7點第1款規定,於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70%以上時,
即時檢附補助經費請撥單,請撥次一期經費,遲至 113年12月
20日始申請核結並請撥第 2、3期款(圖1),又因該協會核結
資料多有缺漏或錯誤,體育署亦未依修正後之潛優選手作業要
點第7點第1款規定,於網球協會請撥經費時即辦理撥款作業,
實務上仍依循 112年度之作法,要求補正完成核結資料審核後,
圖1 網球協會 112、113年度潛優選手計畫核定及經費撥款歷程

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111.11.29 112.2.23 112.3.21 112.5.1 113.1.11 114.4.11
114.5.8
網球協會
提出計畫
申請
體育署
核定計畫
網球協會
請撥第1期

體育署
撥付第1期

網球協會申請核 結
、請撥第2期款
體育署
撥付第2期款
體育署
撥付第3期款
112年度
(分2期款)
112.11.28 113.3.14 113.4.2 113.4.12 113.12.20 114.4.25
至114.7.31
體育署尚未完成
核結,未撥付
113年度
(分3期款)
112.5.11撥付吳 ○
○補助款115萬元
114.4.17撥付吳○
○補助款131萬餘元
113.5.7撥付吳○
○補助款58萬元
114.5.2撥付吳○○
補助款129萬餘元

5

遲至114年4月25日撥付第 2期款,致該協會於 114年5月2
日及5日始撥付予選手先行墊付款項(含撥付吳 ○○129萬餘
元) 至第 3期尾款,截至 114年7月底止,因部分核結資 料仍
在審核中而仍未撥付 ,致影響選手先行墊付款項撥付作業 (含
待撥付吳 ○○42萬5,000元)。據體育署提供資料統計, 113年
度補助42個單項運動協會經費之核撥方式,計有 31個係於協
會請撥後辦理撥款 (核結資料留署審辦 ),11個仍依循往例於核
結資料審核完竣後,始撥付協會補助款, 未依修正後 潛優選手
作業要點第 7點第1款規定之經費核撥程序辦理 。
4.另查,部分單項運動協會 潛優選手計畫經費核結作業,仍有資
料缺漏或錯誤, 致體育署多次退回修正, 審核作業期間( 自函報
體育署至同意核結)長達 1年以上,延宕核結時程情事, 舉如:
自由車協會於112年4月17日函報體育署 111年度核結資料,
於112年5月至113年12月間經體育署退回修正 5次,迄114
年1月17日同意核結,審核作業耗時 1年9個月 網球、舉
重、跆拳道單項運動協會分別於 113年1月11日、112年12月
7日、112年12月14日函送112年度核結資料,體育署於 114
年5月9日、114年6月9日及114年6月13日間同意核結,
審核作業耗時逾 1年3個月 高爾夫、排球等 2協會分別於 112
年12月8日、113年5月20日函報112年度核結資料,截至
114年7月底止,已分別逾 1年7個月及1年2個月,仍在審
核中。另 113年度補助 42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潛優選手計畫,
迄114年7月底止,除排球、跆拳道、雪車等 3協會未函送核
結資料,尚有軟式網球等 26個協會核結資料,因資料缺漏或錯
誤等因素,而尚未獲體育署同意核結, 未完成比率達 69.05%。

6

5.綜上,教育部 (體育署) 112年12月間修正潛優選手 作業要點
之經費核撥程序,提升各單項運動協會申請及運用補助經費之
效率,部分單項運動協會因財務狀況等因素,由選手先行墊付
款項,俟取得體育署補助款後再撥付選手,惟因部分協會未落
實依規定即時辦理補助經費請撥作業, 又部分協會 體育署亦依
循往例於核結資料審核完竣後,始 撥付協會 補助款,未依照修
正後之經費核撥程序辦理,致影響補助經費之核撥時效 另部
分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潛優選手計畫經費 核結作業,亦有因資料
缺漏或錯誤 ,致多次遭該署退回修正之 情事,體育署允宜注意
落實現行補助款撥款規定,並 輔導單項運動協會精進核結資料
品質,以 提升補助經 費撥付及核結 效率。
(二)部分單項運動協會執行潛優選手計畫,補助「選手零用金」項
目以經選手簽名之印領清冊或領據作為核結憑證,惟於選手簽
名後並未同時支付款項, 有待督促協會研謀改善,以確保支付
事實。
依據潛優選手作業要點第 6點附件四優秀或具潛力選手經
費補助項目及基準表規定,「選手零用金」依核定培訓、參賽期
間,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400元 補助款應直接撥予經該部 (體
育署)核定之培育選手 。惟本部前查核 運動發展基金 112、113
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情形,發現部分單項運動協會撥付零用
金主要採現金方式發放,以經選手簽名或簽章之印領清冊或領
據辦理核結,另體育署補助冰球協會辦理 107年度潛優選手計
畫-加拿大移訓,經該署 111年委託會計師查核發現,已完成核
結之教練費、防護員費並未實際支付,顯示單項運動協會部分
經費以印領清冊或領據結報,仍存在未實際支付情事,經函請

7

體育署研謀改善,據復:將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規劃採劃撥匯款
方式直接存入選手帳戶之可行性 另年度訪評計畫「財務管理
機制」指標項下,已納入檢視各協會之財務收支作業處理規定,
原則應以匯款作業辦理,並於 112年12月11日以臺教體署競
(二)字第 1120051848號函知各協會。經追蹤辦理情形, 113
年度體育署補助 42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潛優選手計畫,仍有籃
球等24個單項運動協會以現金方式支付選手零用金 (表2),由
選手於印領清冊或領據簽名後,據以辦理核銷,而非採劃撥匯
款方式支付 。另據體育署填報調查表統計,仍有馬術、射箭、
柔道、網球、滑冰等 5個單項運動協會,係選手於印領清冊或
領據簽名後,後續才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並未同時支付款
項情事,存有未實際支付之風險, 體育署允宜督促 協會應於實
際支付現金時,始能要求 選手簽名或蓋章,並保留支付證明 ,
或優先推動以匯款方式直接撥付至選手個人帳戶,檢附匯款證
明作為核結依據,以確保支付事實。
(三)體育署為促進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健全發展,已增訂年度訪視結
果會計及財務考核項目通過者,得免予繳回衍生收入結餘規定,
表2 113年度單項運動協會 辦理潛優選手計畫以現金方式支付選手 零用金情形
序號 單項運動協會 序號 單項運動協會 序號 單項運動協會
1 中華民國 籃球協會 9 中華民國 擊劍協會 17 中華民國 射箭協會
2 中華民國 橄欖球協會 10 中華民國 保齡球協會 18
中華民國 鐵人三項
運動協會
3 中華民國 曲棍球協會 11 中華民國 體操協會 19
中華民國 現代五項
冬季兩項 運動協會
4 中華民國 手球協會 12 中華民國 空手道協會 20 中華民國 壘球協會
5 中華民國 藤球協會 13 中華民國 游泳協會 21 中華民國 帆船協會
6 中華民國 卡巴迪運動協 會 14 中華民國 田徑協會 22 中華民國 划船協會
7 中華民國 軟式網球 協會 15 中華民國 舉重協會 23 中華民國 高爾夫協會
8 中華民國 壁球協會 16 中華民國 射擊協會 24 中華民國 冰球協會
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8

惟現行訪評作業僅檢視特定體育團體是否依限核結 ,並未將各
協會經費核結作業,是否存有核銷單據缺漏或錯誤等納入訪評
內涵,影響考核之公平客觀 ,有待研謀修正考評作業,以作為
補助經費衍生收入結餘繳回之審查參據。
1.教育部(體育署) 鑑於特定體育團體肩負國家體育發展之重要
角色,其財務是否健全對我國體育推展影響甚巨,為鼓勵特定
體育團體自主籌措財源並協助健全發展,爰於 112年12月28
日修正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 助辦法第 8條規定,增訂特定
體育團體經該部依法規考核前一年度會計及財務健全項目通
過,該團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計畫產生其他衍生收入之結餘,
得免予繳回 。
2.經查,體育署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辦理 113年度奧亞運
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共排定「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
及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業務推
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等 5個訪評項目,其中「會計制
度及財務狀況」項目指標,包括:會計資料建檔與保存、會計
報表申報及公告、自籌財源及運作、政府經費補助執行情形、
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等 5項。據該署提供 113年度「政府經費
補助執行情形」指標訪評內涵,主要係檢視各協會 112年度所
獲政府補助年度計畫、潛優選手計畫、國際體育交流活動等經
費,是否依規定期限申報核結。惟查部分單項運動協會雖函報
核結資料,其文件仍有諸多缺漏或錯誤情事,如:網球協會 113
年1月11日函送112年度潛優選手計畫核結資料,經體育署
審查結果,計提出 79項待釐清或補正事項 網球協會 113年
12月20日函送之 113年度潛優選手計畫核結資料,經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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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亦有多項資料缺漏情事。又 112、113年度部分單
項運動協會經體育署委託會計師查核發現,間有短列活動收
入、未取具合法憑證、列支經費與實際支出不符、列支非屬活
動支出、支用單據遺失等情事,顯示部分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政
府補助計畫之經費核結作業,仍存有諸多執行缺失,然現行「會
計制度及財務狀況」訪評項目項下之「政府經費補助執行情形」
指標,訪評意見僅載述補助經費是否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並
未將各協會經費核結作業,是否存有核銷單據缺漏或錯誤等納
入訪評內涵,以作為考核「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通過與否之
參據,影響考核之公平 客觀,體育署允宜研謀修正考評作業,
以落實考核受補助體育團體之會計及財務健全作業,俾作為補
助經費衍生收入結餘繳回之審查參據。
二、國訓中心 補助體育團體 購置選手訓練服裝及裝備用品配發及 經
費審核情形
(一)國訓中心補助足球協會辦理 112、113年度培訓計畫,購置服裝
或個人用品裝備 ,112年度協會核結時檢附之簽收單人數與補助
人數未合,且無領用品項及數量明細 113年度則僅檢附總教練
簽領表,未確實依移訓輔導要點規定檢附簽收單,無法掌握所購
買之服裝或個人用品裝備實際發放情形 。
1.依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實施賽 前國內外移地訓
練及參賽輔導要點 (下稱移訓輔導要點 )第3點第1項第1款
規定,國外移地訓練、參賽,由各單項協(總)會提出年度經
費計畫,報國訓中心核定後 實施。另據該要點 附件三之一之 補
助項目及基準表 ,其中「服裝(裝備)費用」項目規定,購買

10

服裝或個人用品(包括背包及運動鞋襪等裝備),以核定人員
為限,每人最高補助 1萬元 核結時,需檢據並附印領清冊正
本及簽收單。
2.經查,體育署於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推動菁英運動人
才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國訓中心 辦理奧亞運選手培訓工
作 國訓中心推動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計畫,依移訓輔導
要點等規定,補助奧亞運培訓隊及菁英選手參加國際性綜合運
動賽會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及參賽,以提升競技實力並爭取佳
績。國訓中心 112年度合計補助田徑等 37個單項運動協會辦
理培訓計畫器材採購,核結金額 8,094萬餘元,其中補助足球
協會辦理「 2022杭州亞運 2024年巴黎奧運」女子足球培訓
隊培訓計畫(含 23場選手集訓、
移地訓練、參賽活動,及年度消
耗性器材、資本門器材等) ,核定
補助年度消耗性器材計 76萬餘
元,其中服裝(裝備)費 50萬元
係以50人(選手35人、教練團
及隊職員 15人)、每人1萬元估
算,足球協會共採購訓練衣褲、
熱身衣褲、外套、後背包、足球
襪等計454件(個、雙) (表3),
總金額54萬2,080元(補助款
49萬元、自籌款 5萬2,080元)。
該協會於辦理經費核結時,所檢
附之服裝(裝備)簽領表(簽收
表3 112年度足球協會服裝(裝備)
費購置品項及數量
單位:件、個、雙
品名 數量
合 計 454
國家隊訓練衣 26
國家隊訓練褲 -有口袋 6
國家隊POLO衫 14
國家隊熱身長袖訓練衣 19
國家隊熱身長褲 18
國家隊熱身外套 14
休閒運動短褲 18
休閒運動長褲 17
國家隊休閒外套 13
國家隊訓練 褲 24
中筒訓練襪 10
運動訓練雙肩後背包 10
防風輕便外套 29
國家隊主場球衣 80
國家隊主場球褲 80
腿套式機能壓縮足球襪 76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訓中心提供資料。

11

單)僅有 112年3月前往黎巴嫩參加「 2024年巴黎奧運資格
賽第一輪」活動簽收單,其 簽收人數僅 34人,低於核定補助
人數50人,且簽收單未有詳細之領用品項及數量 ,無法掌握
所購買之服裝或個人用品裝備實際發放情形, 惟國訓中心卻予
以審查核結 。
3.另查,國訓中心 113年度補助足球協會辦理「 2026年第20屆
名古屋亞洲 運動會」女子足球培訓隊培訓計畫,核定補助年度
消耗性器材計 93萬餘元,其中服裝(裝備)費 60萬元,除比
賽、代表隊服裝 50萬元比照 112年估列方式外,另購買訓練
背心、訓練服裝 10萬元,供新進球員及破損補發之用。足球
協會共採購比賽、代表隊服裝 50套及訓練背心、訓練服裝 10
套 該協會於辦理經費核結時,係檢附總教練簽署之用品申請
表,並未依上揭規定檢附選手簽收單,無法掌 握所購買之服裝
或個人用品裝備實際發放情形,卻仍經國訓中心審查核結。
4.綜上,國訓中心補助足球協會辦理 112、113年度培訓計畫,
購置服裝或個人 用品裝備,112年度協會檢附簽收單人數與補
助人數未合,且無領用之品項及數量明細, 113年度則僅檢附
總教練簽領表,未確實依移訓輔導要點規定檢附簽收單,無法
掌握所購買之服裝或個人用品裝備實際發放情形,體育署允宜
督促國訓中心查明補助協會採購服裝(裝備)實際領用情形,
確實依規妥處 。
(二)國訓中心建立補助經費核結檢核表制度,確保單項運動協會送
審資料之 正確性與完整性,惟部分協 會未依限辦理核結、未依
規定檢附佐證資料,或 未落實補助計畫經費核結自我檢核作業,
未能有效發揮檢核機制功能 。

12

依移訓輔導要點第 5點第1項第1款規定,上、下半年國外
移地訓練或參賽,單項運動協會應分別於該年度 7月31日及
12月10日前,檢附支出憑證等辦理核結。國訓中心另要求單
項運動協會辦理核銷應檢附年度經費計畫核結檢核表(下稱核
結檢核表),以利單位自我查核並確保憑證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作為覆核協會結報是否確實之管制措施。經查國訓中心 113年
度共計補助 27個單項運動協會培訓計畫,其中田徑等 17個單
項運動協會未依限於 113年12月10日前函報國訓中心辦理核
結(表4)。又抽核田徑、舉重、高爾夫球協會之核結檢核表,
其中「是否於規定期限 內辦理核結」之檢核項目均填寫「是」
另抽查足球協會器材財物採
購核結資料( 2026年第20屆
名古屋亞洲運動會女子足球
培訓隊),亦有未依規定檢附
領用人員簽領名冊或簽收
單,惟各該單項運動協會核
結檢核表之「營養品或服裝
領用人員簽領名冊」檢核項
目卻填寫「是」,顯示部分單
項運動協會未落實補助計畫
經費核結自我檢核作業, 體
育署允宜督促國訓中心 加強
輔導要求單項運動協會 確實
改善,以有效發揮檢核機制
功能。
表4 113年度培訓計畫辦理核結日期
序號 單項運動協會 函報核結日期
1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113.12.30
2 中華民國舉重協會 113.12.30
3 中華民國射擊協會 113.12.25
4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113.12.20
5 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 113.12.20
6 中華民國擊劍協會 113.12.20
7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113.12.27
8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113.12.18
9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113.12.27
10 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113.12.17
11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協會 113.12.31
12 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113.12.23
13 中華民國射箭協會 113.12.27
14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113.12.25
15 中華民國划船協會 113.12.16
16 中華民國帆船協會 113.12.22
17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 113.12.23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訓中心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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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黃金計畫 2.0補助運科人員隨隊支援,惟部分單項運動協
會以運科人員簽領之零用費印領清冊請領國訓 中心補助,卻延
遲給付運科人員報支之款項, 有待檢討相關經費核銷及撥付程
序,縮短支付作業時間,確保運科人員權益 。
國訓中心於 108年正式啟動「 2020年東京奧運會黃金計畫」
菁英選手培訓工作,嗣為協助菁英選手積極備戰 2024巴黎奧
運,並提前培訓 2028洛杉磯奧運奪牌潛力選手,自 111年1月
起啟動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下稱黃金計畫 2.0),,將
東京奧運黃金計畫 3級培訓基礎,擴大培訓分級為 5級。依黃
金計畫2.0之支用項目及標準表列載,隨隊運動科學支援人力
(下稱運科人員)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零用費等。
經查,據國訓中心提供運科人員支援黃金計畫 2.0選手國外移
地訓練資料, 112及113年度單項運動協會請運科人員先行於
零用費印領清冊簽名,後續始陸續支付相關款項者分別為 7筆、
14筆,惟部分單項運動協會間有延遲給付之情形,如 112年度
應支付運科人員之 7筆零用費資料中, 2筆於113年2月間支
付、5筆迄至114年6月始支付 113年度應支付運科人員之 14
筆零用費資料中, 8筆於113年8月至114年1月間支付、 6筆
迄至114年6月始支付,顯示部分單項運動協會以運科人員簽
領之零用費印領清冊請領國訓中心補助,惟有 延遲給付予運科
人員款項之情事 ,為避免缺乏管控機制,肇生內部控制風險,
體育署允宜督促國訓中心檢討單項運動協會申請運科人員支援
之相關經費核銷及撥付程序,以縮短運科人員相關費用之支付
作業時間,確保運科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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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育署監督國訓中心補助體育團體經費情形
體育署為強化對國訓中心業務之執行監督,不定期辦理抽查
作業,惟部分 單項運動協會接受政府補助仍有補助經費核結未符
合規定或未落實財產使用管理作業之執行缺失, 有待持續督促強
化補助經費之內部審核作業,並輔導單項運動協會落實補助計畫
核結及財產使用管理規定,確保經費及培訓資源有效運用 。
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2條及第21條規定, 教
育部,(體育署)負有督導國訓中心業務之責,監督權限包含發展
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
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業務績效
之評鑑等事項。體育署為加強監督國訓中心之業務執行,於 113
年8月間辦理國訓中心 112年至113年6月財務收支抽查作業,
查核範圍包含業務收支、自籌款項收付情形、補助計畫經費執行
情形、受補助器材之保管及盤點作業等。其中體育署針對國訓中
心補助單項運動 協會辦理選手培訓計畫之經費執行情形,抽核相
關單據發現,間有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項目基準及經費審查會議
紀錄辦理證照(報名)費及交通費核結、未依國訓中心補助奧、
亞運單項協(總)會購置器材管理使用要點規定妥善使用管理財
產等。又國訓中心每年雖定期召開行政業務說明會,邀集各受補
助單位說明經費核結作業須知,並針對常見錯誤態樣提出改善建
議,惟本部近年查核發現 ,,仍有黃金計畫 2.0菁英選手同時具備
潛優選手身分,重複領取零用金 補助工作人員工作費核結金額
超逾補助基準 團體會務人員支領工作費與規定未符等情事。綜
上顯示,部分單項運動 協會接受政府補助仍有補助經費核結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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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定及未落實財產使用管理作業之執行缺失, 體育署允宜持續
督促國訓中心強化補助經費之內部審核作業,並輔導單項運動協
會落實補助計畫核結及財產使用管理規定,確保經費及培訓資源
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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