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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補助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相關費用之核銷合理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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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查核「教育部體育署 補助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相關費用之核
銷合理性疑義 」書面說明
有關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補助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下稱足協)參加或舉辦國際賽會之機票款、轉播價格之合理性
疑義;運動發展基金近年部分業務計畫基金用途超支預算, 113
年度再次出現鉅額超支情形等 情。茲將本部查核發現及處理情
形,說明如次:
一、足協接受體育署補助經費辦理機票、轉播採購, 經查核發現 涉
有採購預算之編列未有詳細價格分析資料,致預算單價偏離市
場行情;機票核銷單價亦較同期間其他單項運動協會明顯偏
高;評審結果決標予標價較高之廠商,未本公平、公正原則辦
理採購;同一計畫補助轉播費及行銷宣傳費,間有補助金額已
達政府採購法第 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門檻,惟未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招標 ,採逕洽同一廠商採購,或雖採分洽 2家不同
廠商採購,惟廠商間存有異常關聯 等情事。本部已依審計法相
關規定,於 114年3月17日密送調查機關查辦 及陳報監察院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
二、體育署補助足協經費之審核情形 及運動發展基金部分業務計畫
連年辦理超支併決算等 ,本部已另於 114年3月12日就查核
發現缺失 函請該署檢討改善, 分述如次:
(一)足協112年度辦理「 2023國際男子足球邀請賽 中華台北 VS泰
國」等5項計畫之轉播費,均較預計超額支出,且超支比率達
140%至200%,體育署未覈實審核經費編列及超支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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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為促進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依據 國際體育運動交流
作業要點 補助全國性體育團體於我國舉辦國際單項運動賽會。
依該作業要點之 附件一基準表規定,轉播費之用途及支用基準
為提供賽事或活動內容,進行節目製作及播出所需費用, 應覈
實編列。 經查體育署 112年度核定補助足協 「2023國際男子
足球邀請賽 中華台北 VS泰國」等 5項計畫列有「轉播費」項
目,經比較各該計畫之經費預算表及收支結算表,「轉播費」
項目均有大幅超支情形,實支數分別較預計數超支 70萬元
(140.00%)、70萬元(140.00%)、80萬元(200.00%)、70
萬元(140.00%)、80萬元(160.00%),超支比率達 140%至
200%(表1)。再以足協辦理「 2023國際男子足球邀請賽 中
華台北 VS 泰國」為例,經費預算表編列轉播費 50萬元,預
計同時於電視及網路熱門時段轉播,共 6機4K轉播,並配有
主播加球評;經費核結時,轉播費增為 120萬元。據體育署說
明,係該賽會於緯來體育台、民視台灣台及博斯運動台等電視
台直播,另於 MOD、YOUTUBE、FB等網路媒體提供賽會直播,
轉播台數較預計增加所致。惟申請經費預算金額 50萬元並未
表1 體育署112年度補助足協「轉 播費」情形
單位:新臺幣萬元、%
序號 補助計畫名稱 預計數 實支數 超支金額 超支比率
1 2023國際男子足球邀請賽 中華台北 VS泰國 50 120 70 140.00
2 2023國際男子足球邀請賽 中華台北 VS菲律賓 50 120 70 140.00
3 2024亞足聯五人制足球亞洲盃資格賽 40 120 80 200.00
4
2026世界盃資格賽第一輪暨 2027亞洲盃資格
賽 中華台北 VS東帝汶
50 120 70 140.00
5
2026世界盃資格賽第二輪暨 2027亞洲盃資格
賽 中華台北 VS馬來西亞
50 130 80 160.00
資料來源: 整理自體育署 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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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轉播台數,核結時亦無轉播台數(或規格)之差異說明,
體育署未要求足協於申請計畫補助,詳列經費編列基準及估算
方式,覈實審核補助款編列之合理性;又核結時,亦未審核增
加之轉播內涵與核結增列之費用是否相當,僅憑收支結算表加
註之「增加轉播台數」,即同意全數核予補助,該署對於核結
作業之審核機制未臻嚴謹,允宜強化補助款申請及核結審核機制。
(二)運動發展基金部分業務計畫已連續 2或3個年度以相同事由
辦理超支併決算, 體育署允宜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
列預算,加強預算控管, 避免產生鉅額超支併決算情事 。
運動發展基金係為振興體育 ,並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
才,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8條第
3項規定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其基金來源主要係運動彩券發
行盈餘之撥入款,基金用途包含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
才支出等。查該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數由 111年度之 68億
8,892萬餘元,增加至113年度之70億3,150萬餘元,近3
表2 運動發展基金超支併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序號 業務計畫名稱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超支金額 超支比率 超支金額 超支比率 超支金額 超支比率
1
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
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
- - - - 70,984 2.93
2
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
體育運動發展計畫
- - 20,729 5.70 - -
3
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
交流活動計畫
- - 94,415 22.28 218,371 56.18
4
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
才培育計畫
- - - - 24,625 2.63
5
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
培育計畫
171,640 19.79 124,261 17.08 89,786 14.29
資料來源:整理自運動發展基金 111、112及113年度附屬單位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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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111至113年度)基金部分業務計畫因預算不敷支應而
辦理超支併決算 (表2),其中「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
活動計畫」、「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已連續 2或3
個年度,分別以補助在臺辦理國際賽會場次 、補助各級學校運
動團隊及參賽隊伍等較預期增加之相同事由,辦理超支併決
算。又據行政院 112年12月27日院授主基法字第 1120202820
號函示,鑑於疫後交流活動陸續恢復舉辦,運動發展基金近年
收支多呈短絀,請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本量入為出原則,
按施政優先順序核實編列預算,並依照預算確實執行,俾利基
金永續發展 。惟該基金113年度「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
活動計畫」因增加補助國際賽會在臺舉辦, 經費超支達2億
1,837萬餘元,超支比率 56.18%,又較112年度之22.28%
增加,顯示該基金未覈實編列預算,亦未妥適控管經費超逾數
額,超支併決算數額 日益龐鉅,體育署允宜檢討切實按施政優
先順序,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編列 預算,並加強預算控管,
避免超支併決算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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