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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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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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轉 診 Inter-hospital Transport

轉診送錯醫死救護車上 家屬控 小 胖威利症患者「皓皓」上月因身體不適,由一一九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但醫院無加護病床,家人要求轉往過去就診的高雄長庚,先是被錯送到高雄榮總再回頭送長庚,病童最後死在救護車上。 國軍 高雄總醫院政戰主任廖念漢表示,這次未依家屬要求第一時間轉往長庚,向家屬表示歉意。消防局主任秘書林基澤表示,一一九救護過程無缺失,救護標準配備是一車兩人,因患者體型重,加上四肢癱軟無力,不論單人背或兩人用擔架搬運都危險,只好請求支援。 徐姓單親母親痛哭說,皓皓上月十五日下午近六時突然身體不適,她打一一九求救,先來兩 名 救護 人員,因兒子重七十四公斤,無法抬下樓,再等第二批人力,卅分鐘後才送醫 。 這 段時間兒子口吐白沫, 她希望送高雄長庚,但救護人員認為緊急,先送軍醫院。 抵達後醫院表示加護病房沒床,她等孩子狀況稍穩定,要求轉長庚,沒想到救護車開到高雄榮總。 徐母說,這一來一往多花近四十分鐘,到長庚急診室時醫師說孩子瞳孔放大,已無氣息,九時宣告不治。 徐 母說,消防局的一一九救護人力若充足,就不必等第二批;如果國軍總醫院沒有轉錯醫院,「我的皓皓應該還在!」 為何 未及時發現送錯醫院?徐母表示沒注意車子開往榮總,下車才發現,問隨車楊醫師:「這裡不是長庚啊!」她聽司機說「不是到榮總嗎?」楊說「是榮總啊!」邊 說邊低頭翻手上卷宗,隨即叫了一聲「啊,長庚!」趕緊再轉長庚,醫師和司機才發現送錯醫院。楊姓醫師表示,他不知道要轉送長庚,以為是榮總,到榮總家屬問 「不是要送長庚?」才知送錯。 2010-9-3

急診病患自力轉院 北市聯醫道歉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今年二月以設備不足為由,建議剛剛急診救回性命的心臟病患轉院,迫使家屬自行找醫院病床,還自費請救護車轉送鄰近台北榮總,議員王孝維、李文英痛批聯醫陽明院區踢人球,轉院機制失靈。 聯醫陽明院區院長徐會棋坦承 未安排救護車轉診處理不當,向家屬道歉 。徐會棋說,當時是因為榮總心臟科加護病房沒有空床位,院方認為不宜轉診,家屬堅持轉院到榮總,才要求家屬簽主動離院同意書,未來會改進相關轉診程序。 家屬王小姐昨天出面控訴,二月廿三日上午母親因心臟病發昏迷,她把母親送到距離最近的聯醫陽明院區急救,到院時每分鐘心跳不到廿次,院方一度發出病危通知,所幸救回性命,但院方當天中午向她說,因心導管設備不足建議她母親轉院,她只好自力救濟,找朋友協助轉診。 聯醫 陽明院區院長徐會棋說,當時聯醫仁愛院區加護病房有空床,榮總加護病房則無空床位,曾 建議王小姐轉到仁愛院區,但王小姐堅持轉到榮總 ;王小姐說,榮總是 教學醫院、距離近,她也找到醫師願意醫治,聯醫因設備、醫師人力不足使她須轉院,但轉院時不只要她簽 「主動離院同意書」,更不派救護車與醫護隨行,她還要 拜託醫師寫摘要 ,她出面控訴,就是「希望不要有下一個受害者」。 2009-9-3

一歲 童遭洗衣槽壓 死 中 榮總指童醫院轉院 不當 台中縣 前天發生一起離奇意外死亡案件,一歲男童王昱祥與阿嬤養完雞返家途中,拉扯一座廢棄水泥製洗衣槽,不料重達三十餘公斤的洗衣槽竟滑落,壓在男童身上,造成他肝、脾臟破裂致氣、血胸,於前晚九時不治;警方對一歲幼童竟能將水泥洗衣槽扯下,深覺得不可思議。 該意外也引發急救不當指控。男童王昱祥重傷後,被送往梧棲童綜合醫院, 該院搶救一小時後,以「無專業小兒外科醫師」為由,將病童轉往台中榮總 ,榮 總三名醫師合力搶救王童三個多小時後不治。 榮總醫師指控,梧棲童綜合醫院明知男童嚴重血胸、氣胸,雖有替男童插氣管治療,卻未即時插胸管,還推說無小兒 外科 醫師,讓男童轉院,「錯誤處理造成男童 『 壓力性氣胸 』 ,難怪會死!」 男童 阿嬤向警方表示,前天下午她與孫子到屋後空地養雞,回程時牽著孫子經過洗衣槽時,孫子伸手去拉扯,沒想到洗衣槽竟滑落,壓在孫子身上,孫子痛得大哭;當時她使盡力氣欲將洗衣槽搬開,但無奈實在太重,只好趕緊呼救。 男童父親王朝毅說,家人合力救出小孩後,立刻開車送他到梧棲童綜合醫院急救;約一小時後,院方告知該院沒有小兒外科醫生,無法處理,小孩隨即轉往台中榮民總醫院。榮總醫師檢查他大量內出血,且肝、脾臟破裂,緊急搶救三個半小時後不治。 2005-11-8

醫療法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 危急病人 ,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醫療法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 第 73 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 危急病人 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醫師法 (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 第 21 條 醫師對於 危急之病人 ,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 ,不得無故 拖延。

緊急救護辦法 (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 第 5 條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緊急醫療救護法 (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 第 36 條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 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94 年 4 月 28 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 但病情特殊,必要時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其他醫院。

外傷病患轉院安全作業 黃正金 台灣醫界 2008, Vol.51, No.1 不要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初步治療的醫師必須對自身能力、醫院後線醫師支援能力以及轉院相關條件有明確的認知。 轉診醫師與接受轉診醫師應該直接聯絡並互相溝通。 負責轉送人員必須受過適當訓練以處理轉送過程可能發生之狀況

轉院前的確認清單 外傷病患轉院安全作業 黃正金 台灣醫界 2008, Vol.51, No.1 Airway :氣管內插管與否、頸椎之保護 Breathing :氧氣的給予、動脈血氧、吐氣末端二氧化碳監測、胸管置入 Circulation :輸液、輸血、藥物 Diagnostic :基本三張 X 光檢查(胸腔、頸椎側面、骨盆)、實驗室檢查 Equipment :各項監視系統、導管置入、石膏夾板 Family :是否有家屬伴隨 Gastric tube :胃管引流 Handover :交接事項的完整性

98 年醫師高考 30 歲女性病患,自 3 樓跌落地面,經 119 救護車送達一家地區醫院急診室。到院時病患很躁動,血壓 80/50 mmHg ,心跳 130/min ,呼吸 30/min 。由於該院沒有處理嚴重外傷的能力,必須將病患轉送到外傷中心。請問在轉送前,下列那項處置不適當? 應立即確認呼吸道通暢無慮 給予氧氣 給予大量輸液及輸血,必須將病患收縮壓維持在 120 mmHg 以上才能轉送 與接受轉診的醫師直接聯繫